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将各自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相互交换的行为。 首先,在法律规定方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提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交换等方式。同时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这意味着交换的土地需要符合出让合同的相关要求。 其次,交换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向当地的国土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土地交换权属登记流程办理。一般所需材料如下: - 《(所在地区名)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 -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 - 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1份 。 - 双方土地交换协议及具结保证书原件1份 。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1份 。 - 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 。 - 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土地规划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 如果涉及不同性质土地交换,还需额外提交相应材料。比如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交换的,要提交集体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国有土地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村和乡镇(街道)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划拨土地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缴纳收据(公益事业用地除外),出让土地应提交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契税缴纳收据 。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交换,也有对应的额外材料要求。 另外,土地使用权交换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就是说,交换后的土地使用者要承担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总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流程进行,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相关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所享有的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要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含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