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该怎么行使,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该怎么办?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看望孩子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孩子能和父母双方都保持情感交流和接触,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安排,首先应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行使方式可以是定期见面,比如每周或者每月见一次,见面地点可以是直接抚养方的住所、孩子的学校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地点;也可以是带孩子外出游玩、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等。 要是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义务,也就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那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步是再次和对方沟通协商。毕竟良好的沟通有可能解决很多问题,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重新就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判决,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不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而不是孩子的人身。也就是说,不能强行把孩子带出来给探视方,主要是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制裁,促使其配合。 总之,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