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诈法第三十一条如何详解?
我想了解一下反电诈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我听说这个条款和防范电信诈骗的一些规定有关,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想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了什么,对我们普通人有什么影响,能不能给详细解释一下呢?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通俗来讲,就是不能把自己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等各类卡、账户、账号以盈利或者非正当目的卖给别人、租给别人或者借给别人使用。比如,有人找到你,说愿意花一笔钱买你的银行卡去用,这种行为就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买卖。“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意思是不能帮那些不怀好意的人通过实名认证这一关,比如有人让你帮忙用你的身份信息去验证某个网络账号,而你知道他可能会用这个账号进行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那你就不能提供这样的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就是不能冒用别人的身份去开卡、开户,也不能编造一个虚假的代理关系去开卡、开户。 该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从源头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因为很多电信诈骗分子就是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卡、账户、账号来实施诈骗,转移诈骗所得资金等。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根据反电诈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种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助长诈骗行为的严格管控。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