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该如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主要是关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具有火灾危险行为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该条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第一种情况是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这里的“指使”就是指挥、指示别人去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事情;“强令”则是用强制、命令的方式让别人去做。比如工厂老板明知在仓库违规动火有危险,还指使工人进行动火作业,这就属于这种情况。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情况是过失引起火灾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有人在山林中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了山林火灾,这就是过失引起火灾。同样,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会按照上述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第三种是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能让消防部门迅速到达现场灭火救人,如果阻拦报警或者不及时报警,会延误灭火时机,造成更大的损失。对于这种行为,也是按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四种是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在火灾现场,秩序和统一指挥非常重要,如果有人故意扰乱秩序,不服从指挥,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进行。这类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五种是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这可能是为了掩盖某些事实或者逃避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会干扰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调查,不利于查明真相和追究责任。对于这种行为,也会按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种是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消防救援机构为了防止火灾隐患进一步扩大或者进行调查,会对一些场所、部位进行查封。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查封的地方,会增加火灾风险和安全隐患。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