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代位权的法条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情,听说有代位权这么个说法。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代位权的具体法条内容是啥,这些法条是怎么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范围啥的,我好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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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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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如果债权还没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得到清偿。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超过自己债权的数额去行使代位权。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时,最多只能主张10万元。 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像诉讼费等,由债务人负担。而相对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例如,相对人可以以债务已经清偿等理由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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