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在涉及债务关系中,我听说过代位权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具体构成要件。我现在遇到一些债务方面的事情,想确切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规定,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啥,希望能有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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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是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比如基于合同、侵权等合法原因产生的债权。像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按约供货后,乙就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里甲乙之间就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前提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这里的权利可以是各种债权,比如丙欠债务人乙货款,乙对丙就享有债权。并且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不能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简单说就是债务人有权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但是却不积极去主张。例如,乙对丙的债权到期了,乙明明有能力去要求丙还钱,却一直不行动。 然后,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也就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 最后,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如果不通过代位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无法实现。例如,债务人除了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权人债务。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构成要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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