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中滞纳金如何解释?
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发现涉及到滞纳金这一项。不太清楚《税收征管法》里对于滞纳金是怎么规定的,也不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想知道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征收条件这些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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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法》中,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简单来说,就是你没有按时交税,就需要额外多交一部分钱作为惩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规定可以看出,滞纳金的征收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行为。这里的规定期限通常是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二是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是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计算起始时间是滞纳税款之日,截止时间是实际缴纳税款之日。例如,小张应在 1 月 10 日前缴纳 10000 元税款,但他直到 1 月 20 日才缴纳,一共滞纳了 10 天。那么他需要缴纳的滞纳金就是 10000×0.0005×10 = 50 元。 此外,对于滞纳金的加收,税务机关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并且,如果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经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内,是不加收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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