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在借方时如何填资产负债表?
我公司财务报表里应交税费出现了借方余额,我不知道该怎么把它填到资产负债表中。我担心填错会影响报表的准确性,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填写方法和依据,有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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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应交税费”这个概念。应交税费是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它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当应交税费在借方时,意味着企业多交了税费或者预缴了税费。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填列是一个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总账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应交税费”总账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这是因为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交或者预缴的税费,相当于企业的一项资产性质的内容,但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中以负数形式体现,而不是将其调整到其他资产项目中列示。这样处理可以保持报表项目的连贯性和数据的准确性,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企业的税务情况。 比如,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导致“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就需要将这个借方余额以负数形式填入“应交税费”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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