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检罪是如何构成的?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该罪的构成。 首先是主体方面,逃避商检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则涵盖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比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个人作为货物的经营者,或者单位作为进出口业务的主体,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其进出口的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却为了某种目的而故意逃避检验。这里的故意不包括过失,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进行商检,一般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实施了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二是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例如,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电子产品,没有等待商检机构检验就直接投入市场销售,这就属于第一种情形。 最后,该罪的构成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多次逃避商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