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规定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我住的小区一直没有业主委员会,大家想自己成立一个。但不太清楚新民法典里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怎么规定的,需要走哪些流程,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条件限制,希望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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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民法典》以及相关法规里,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组织。它就像是业主们的“代言人”,能更好地维护大家在小区里的各项权益。 成立业主委员会,第一步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来说,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就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了。 接下来就是筹备工作。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要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议事规则等进行表决,并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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