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提出申请。当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此外,也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这里的建设单位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开发商,他们有责任在合适的时间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而业主联名申请也是一种合法的途径,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业主有这个意愿,就可以启动这个程序。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然后是产生筹备组成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这一步是为了确保筹备工作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各个相关方都能参与其中,保障业主的权益。 接着是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需要做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工作。这些工作都是为了让首次业主大会能够顺利召开,并且能够做出合理、有效的决策。 再之后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这一步是整个成立过程的关键环节,通过业主的投票表决,选出能够代表大家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最后是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的目的是让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备案时需要提交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