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首先,我们来看看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当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2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时,就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另外,如果业主们有共同需求,并且已经入住的业主达到一定比例,也可以通过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来推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接着,我们再说说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第一步是申请成立。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步是成立筹备小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第三步是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组需要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四步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筹备工作完成之后,筹备组应在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五步是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