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证明该如何办理?


收养证明的办理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办理收养证明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而被收养人也需要符合相应条件,比如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接着是办理收养证明的程序。第一步是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二步是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养目的是否正当,被收养人的情况是否真实等。第三步是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在办理收养证明时,还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