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了该如何进行赔偿?


出车祸后的赔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是赔偿流程: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是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接着保险公司会对出险情况进行勘查,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若车主要求自行修理,需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若超出定损费用,超出部分由车主自行承担。 对于第三者责任的索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赔偿项目方面,主要包括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人身损失赔偿项目有: -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财产损失方面,如果车辆全损,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赔偿时间上,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概念: 全损: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 部分损失: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其损失程度尚未达到全损的情况。 第三者责任: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