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决本要怎么开?


法院终决本,通常指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它是在执行案件中,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执行目的,而暂时终结执行程序所作出的裁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开具相关事宜。 首先,关于适用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其次,开具流程。一般情况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时,会主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也有可能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裁定。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但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或者其他不需要听证的情形除外。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会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再者,所需材料。如果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开具终决本,可能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说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并附上法院执行过程中相关的调查材料等,具体要求各地法院可能会有所不同。 最后,送达与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总之,法院终决本的开具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进行,申请执行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在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