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和处理方式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和处理方式。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一个12岁的孩子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购买电子产品的合同,这个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才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比如,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在乙追认之前效力是待定的。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例如,甲将乙的物品擅自卖给了丙,甲和丙之间的合同在乙追认或者甲取得处分权之前是效力待定的。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如下: 追认权。有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进行追认,使合同自始有效。例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合同就从成立时起发生效力。 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如上述无权代理的情况,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比如,在无权代理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以通知撤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