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办离婚证要怎么办理?


跨省办理离婚证,也就是在常住地而非双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这主要涉及到《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政策。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跨省通办”则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允许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在“跨省通办”试点地区,打破了这一限制。 办理跨省离婚证的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的居住证等。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三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第五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跨省通办”还处于试点阶段,具体的试点地区可以通过当地民政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同时,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建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先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办理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