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就是说,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达您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意见。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法院可能就不会再受理您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了。 接着,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会对其进行审查。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自己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这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比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地域管辖规定了不同地区的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级别管辖则规定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各自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然后,根据审查的结果,法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那么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例如,如果原本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发现该案件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就会将案件移送给中级法院。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的裁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比如,您可以根据行政行为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等因素,对照法律规定来判断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同时,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