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隐瞒收入偷税该如何处理?


分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是一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偷税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分公司隐瞒收入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就属于偷税行为。 对于分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理,税务机关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追缴税款。税务机关会要求分公司补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这是因为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分公司隐瞒收入导致少缴的税款必须补上。二是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相当于对分公司延迟缴纳税款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督促其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除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税务机关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具体的罚款倍数会根据分公司偷税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偷税的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有故意隐瞒等情节。 如果分公司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在处理分公司偷税问题时,总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公司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