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仁请求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纠纷案该如何处理?


在次仁请求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这样的案件中,首先需要了解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若此案件属于刑事赔偿范畴,根据该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对于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这个案件中,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也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若次仁对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次仁对复议决定仍不服,还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在赔偿标准方面,《国家赔偿法》也有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总的来说,次仁请求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纠纷案会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处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