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欠供应商的钱怎么处理?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欠供应商的钱属于企业的债务,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下面将详细介绍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首先,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人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供应商作为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接着,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果供应商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在破产财产的分配环节,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供应商的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最后,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供应商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要及时申报债权,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确保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