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不服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不服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不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不服,首先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过程中,专利权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比如,如果是因为专利权人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而被给予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可以提供自己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准备实施的证据;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等原因被给予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可以证明该情形并不存在或者强制许可的授予不合理等。 另外,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权人也可以关注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如果存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当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不服时,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