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愿转账给别人的钱是否能要回来?

我之前自愿给别人转了一笔钱,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想把这笔钱要回来。但当时是我自愿转的,不知道在法律上我有没有权利要回这笔钱,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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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愿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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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愿转账给别人的钱能否要回来这个问题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并且要依据不同的情形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如果该转账是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也就是钱转过去了,并且对方接受了,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要回钱。不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也规定了几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这些情况下,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钱。 其次,如果转账是基于借款等其他法律关系。当转账是借款时,这就形成了借贷关系。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有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有借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能证明这是借款,那么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钱。要是借款人不还,出借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来追讨借款。 再者,如果转账是因为重大误解、被欺诈、胁迫等原因。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被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些可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转账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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