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给的钱是否可以要回来?
我之前自愿给了别人一笔钱,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想把这笔钱要回来。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自愿给出去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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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自愿给的钱能否要回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赠与的概念。赠与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完成后,钱就不能再要回来了。比如你自愿把钱给了朋友,朋友也收下了,这种普通的赠与完成后,通常不能反悔。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即使是自愿给的钱,也是可以要回来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比如说,你自愿给了亲戚一笔钱,但之后这个亲戚伤害了你,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你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撤销赠与,把钱要回来。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自愿给的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你因为对情况有错误认识而给了别人一笔钱,之后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给钱的行为,要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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