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了房子后离婚该怎么处理?


在夫妻买了房子后离婚的情况下,房子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多种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一般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首先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分割房屋。例如,双方可以协商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该房屋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