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产生房屋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在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从而引发房屋确权纠纷的情况下,要想合理解决问题,需要先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借名买房,它指的是实际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这里实际出资买房的人是借名人,而出借名字的人就是出名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来看,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一般被认定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下,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当出现房屋确权纠纷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这就需要借名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这份协议就像是一个“约定书”,明确了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这件事情的认可和具体约定。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也可以通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 另一方面,法院会审查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借名人需要提供购房款支付的凭证,像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以此证明购房款是由自己实际支付的。同时,还会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比如房屋一直由借名人居住、使用和管理,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也是由借名人缴纳的,这些都可以作为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证据。 如果借名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借名人的诉求,将房屋确权给借名人。但如果借名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可能会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认定房屋归出名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借名人只能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此外,如果出名人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而购买了房屋,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借名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只能要求出名人赔偿损失。所以,在借名买房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并妥善保存好相关的出资凭证等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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