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民医院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我在新民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的操作可能导致了医疗事故。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处理这件事。是直接找医院理论,还是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具体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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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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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新民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时,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所以,医院自身有义务对事故展开调查。 其次是证据的保存与封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此外,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再者是鉴定环节。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存在争议,可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组织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后是协商与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选择协商,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若协商或调解不成,患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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