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


军人离婚手续的办理与普通离婚存在一定差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现役军人”,指的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军人以及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二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的是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妻或未婚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主要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就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 接下来谈谈军人离婚的具体手续。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提到的“政治机关”,是军队中负责政治工作的部门,它的证明是军人离婚的重要依据。 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而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比如,若军人存在上述重大过错情形,即便其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在办理离婚登记方面,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若选择诉讼离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总之,军人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