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吗?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点麻烦,在一个建筑项目里,我们老板从大公司接了活,又把部分分给了小包工头,我是小包工头招来的。我工作时受伤了,想让大公司负责,可有人说大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代表和我存在劳动关系,我就想弄清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真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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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实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工主体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劳动用工方面,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在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会涉及到发包方、分包方等多个主体,当出现劳动纠纷或者劳动者权益受损等情况时,就需要明确谁来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就是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就表明,即便劳动者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之间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基于这种违法发包的情况,发包方仍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劳动者,其与劳动者之间可能是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但有用工资质的企业因为对劳动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要和承包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来讲,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小包工头,小包工头招了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虽然劳动者和建筑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依然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相关概念: 用工主体责任:指在劳动用工领域,因特定情形需由特定主体承担的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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