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需要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承担工伤责任?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后来了解到我们老板是挂靠在这个单位名下开展业务的。最近有同事在工作时受了很严重的伤,大家都在讨论工伤赔偿的事。我就想知道,这种挂靠情况下,单位需不需要对我们这些被老板聘请的人员承担工伤责任呢?很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心里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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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是需要承担工伤责任的。 这里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工伤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时,法律规定应该由谁来负责处理这件事,包括支付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赔偿等,这个负责的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就是工伤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一规定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这一一般规定之外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在现实中,很多挂靠经营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仅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让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那么劳动者的权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比如在车辆运输行业,很多实际车主把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在工作中受伤,如果运输公司不承担工伤责任,驾驶员可能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无处报销,以及后续赔偿无法落实等问题。所以法律明确了在这种挂靠情形下,被挂靠单位要承担起相应的工伤责任,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也就是说,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若是存在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被挂靠单位是可以去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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