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土诉其女儿黄兰延用侵犯姓名权赔偿案如何处理?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姓名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简单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也有权利使用自己的名字,并且别人不能随意冒用或者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在黄有土诉其女儿黄兰延用侵犯姓名权赔偿案中,如果黄兰存在盗用、假冒父亲黄有土姓名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给黄有土造成了损害,那么黄兰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犯姓名权。比如,黄兰用黄有土的姓名去签订合同,导致黄有土可能面临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 当黄有土发现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后,他有权要求黄兰停止侵害行为。例如,如果黄兰正在使用黄有土的姓名进行某些活动,黄有土可以要求她立即停止。同时,黄有土还可以要求黄兰消除影响。比如,如果黄兰的行为给黄有土的名誉等造成了不良影响,黄兰需要采取措施来恢复黄有土的名誉。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所以,如果黄有土因为黄兰侵犯其姓名权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他可以要求黄兰进行赔偿。例如,因为黄兰冒用姓名导致黄有土支付了一些不必要的费用,黄有土就可以要求黄兰偿还这些费用。 如果双方就赔偿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黄有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黄有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黄兰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以及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证据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