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有哪些特征?


支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支票的特征。首先,支票是委付证券。简单来说,委付证券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来支付款项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并不是自己直接付款,而是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次,支票的付款人有特定限制。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就保证了支票的支付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的资金管理和支付能力。再次,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这意味着当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支票时,付款人应当立即支付票款。这种即时支付的特性使得支票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和便捷性。比如,商家收到支票后可以迅速将其兑现,用于资金周转。《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另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有资金关系。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其在付款人处必须存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票能够得到兑付。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就是空头支票,这种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最后,支票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支票上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事项。如果欠缺这些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票据法》第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总之,支票的这些特征使其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