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后又查出以前的案子会怎样处理?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了缓刑,最近司法机关又查出我以前还有案子没处理。我特别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上会怎么处理,是会加重刑罚还是重新审判,会不会把之前的缓刑撤销,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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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被判处缓刑后又查出以前的案子时,法律上会有相应的处理方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缓刑是什么。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也就是说,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罪犯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里的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原则。简单来说,如果前后两个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就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比如,之前的罪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现在又查出一个罪可能会被判3年有期徒刑。那么就会撤销缓刑,把2年和3年合并,在3年到5年之间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所以,判缓刑后又查出以前的案子,会导致缓刑被撤销,然后对前后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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