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该如何受理?


简易注销是一种相对简便快捷的企业注销程序,适用于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旨在简化注销流程,降低企业退出市场的成本。 首先,我们来看看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接着是受理的流程。第一步是公告。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第二步是提交申请。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 然后是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最后是结果通知。如果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会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果不予简易注销登记,会出具《不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