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该如何认定?

我有个朋友因为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调查了,听说还有教唆他这么做的人。我不太清楚在挪用公款罪里,教唆犯是怎么认定的,想知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什么样的判定标准,是不是只要劝别人挪用公款就算教唆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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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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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教唆犯则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 在挪用公款罪中认定教唆犯,首先要明确教唆行为的存在。教唆行为就是教唆者通过各种手段,引起他人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故意。比如,甲以利益诱惑乙,让乙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甲的这种行为就是教唆行为。 其次,被教唆者必须因教唆行为产生了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如果被教唆者本来就有挪用公款的想法,即便他人有类似的提议,也不能认定提议者为教唆犯。例如,乙本身就想挪用公款去做投资,此时甲只是顺口提了一下,就不能认定甲是教唆犯。 再者,被教唆者实施了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只有被教唆者按照教唆者的意图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若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该行为,教唆者可能构成教唆未遂,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认定中,也同样适用此规定。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则按照从犯处罚。 总之,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要综合考虑教唆行为、被教唆者的犯罪故意产生情况以及犯罪行为的实施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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