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犯怎么认定?
我在一个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情里,感觉自己起到的作用比较小,就是做了些辅助工作,但现在也被调查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从犯是如何认定的,我这种情况算从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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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从犯,通俗来讲,就是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犯的认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是在犯罪中的作用。如果一个人在整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里,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比如帮忙整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但并没有直接参与出售、提供这些信息的核心环节,那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例如,甲和乙合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甲负责收集和出售信息,乙只是帮助甲将信息进行简单的分类整理,乙的行为就属于辅助性质。 其次是参与的程度。从犯往往参与犯罪的程度相对较浅。他们可能没有全程参与犯罪活动,或者只是参与了其中一小部分不太关键的环节。比如在一个有组织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中,有人只负责在某几天内帮忙看守存放信息资料的场所,这种参与程度就比较浅,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最后是主观故意的程度。从犯的主观故意通常没有主犯那么强烈。主犯一般是积极主动地策划、组织犯罪,而从犯可能是在主犯的指使、劝说下,不太情愿地参与到犯罪中。比如,某人原本不想参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情,但经不住朋友的多次劝说,才帮忙做了一些边缘性的工作,这种情况下主观故意程度相对较低,也符合从犯的特征。 总之,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从犯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故意等多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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