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如何认定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下面来详细介绍它的认定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简单来说,这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通俗点讲,就是那些本应该负责抓坏人的人,却反过来帮坏人躲开法律的制裁。 从犯罪主体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像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中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就属于这类主体。比如警察,他们有职责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警察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让其逃跑,就可能构成此罪。 从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还故意为其提供帮助以逃避处罚。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对方是犯罪分子而提供了一些便利,那就不构成此罪。例如,某执法人员因为工作失误,误将一些信息透露给了犯罪分子,但他并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从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通风报信就是把司法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告知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则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等。比如,执法人员把即将对某犯罪团伙进行抓捕的消息告诉了该团伙成员,或者给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让其逃跑,这些都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时,还需要区分此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比如它和窝藏、包庇罪的区别,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窝藏、包庇罪主要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更强调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总之,认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等多方面的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