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串通投标行为如何认定?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怀疑有其他投标方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行为算串通投标,也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去判断。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串通投标行为是怎么认定的,有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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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指的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认定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几种情形。比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等。这些情况都属于明显的投标者相互串通行为。因为投标应该是各个投标人基于自身实力和市场情况独立做出报价等决策,如果大家互相商量,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另外,第四十条还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像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这是因为正常情况下,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该有各自的特点,如果出现上述这些异常情况,就很可能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 对于投标者与招标者的串通投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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