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如何认定?


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虽然合同的某些方面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通过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使得这些瑕疵得到弥补,合同被视为有效成立。这一概念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这一术语,但相关法律条文体现了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认定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合同履行行为的明确性。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必须明确指向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双方存在交易的意图。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约定交付货物,买方接受货物并支付相应货款,这种行为就明确表明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是对方接受履行的态度。对方必须以积极的行为或者明确的意思表示接受履行。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并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这就表明出租人接受了承租人的履行。 再者是履行行为的主要性。履行行为应当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主要义务是指合同中决定合同性质和目的的核心义务。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是主要义务;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供借款是主要义务。只有履行了主要义务,才有可能构成履行治愈行为。 最后是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在判断是否构成履行治愈行为时,还需要考虑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如果根据交易习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可以被视为对合同瑕疵的弥补,或者不认定合同成立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那么可以认定存在履行治愈行为。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来认定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例如,在某案件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约定了货物买卖合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接受并使用了货物,但未支付货款。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合同形式上的不足,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