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


在处理同居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婚姻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面规范,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像婚姻那样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 对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那么房屋属于双方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则是不区分份额,共同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当涉及到房屋增值部分时,处理方式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且对房屋增值部分有约定的,那么按照约定处理。这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双方在购房时或者同居期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分配方式,那么就按照协议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就要看双方的出资情况。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并且能够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那么增值部分一般会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是因为房屋的增值与双方的出资是相关联的,出资多的一方对房屋增值的贡献相对较大。比如,一方出资60%,另一方出资40%,那么在分割增值部分时,也可能按照这个比例进行。 如果一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另一方对房屋有一定的贡献,如参与了房屋的装修、偿还贷款等,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适当分得增值部分。不过,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分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