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双方所购房屋的权属该如何认定?
我和对象在恋爱期间一起买了房,现在对于这个房子到底属于谁有些困惑。不知道是按出资比例划分,还是有其他认定标准。想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好明确我们对这个房子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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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所购房屋的权属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无特别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双方各占50%。这意味着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权益。例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没有明确约定各自的份额,那么就按照共同共有来认定。法律依据是相关法律对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旨在保护双方在没有明确约定时的平等权益。 其次,登记于双方名下且约定份额的视为按份共有,根据出资份额确认权属比例。比如,一方出资60%,另一方出资40%,并且在购房时明确约定了各自的份额,那么就按照这个出资比例来确定双方对房屋的权属。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双方在购房时的约定。 最后,登记于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个人独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其他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那么通常会认为该房屋属于登记方个人所有。但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比如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么就按照约定来认定权属。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等。 总之,恋爱期间购房的权属认定要根据具体的登记情况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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