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借贷双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后达成的,约定以特定物来抵偿债务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欠债的人用自己的物品、房产等财产来偿还所欠的钱。 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认定,需要区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和届满后两种情况。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的性质可能被认定为让与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在债务到期前就签了以物抵债协议,并且完成了财产权利转移,在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以按担保物权的规定来优先受偿。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以物抵债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而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就会被认定为有效。如果一方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债务人按照协议用房子抵债,但后来又反悔了,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协议,把房子过户给自己,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比如,要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债权人利用债务人急于偿债的心理,迫使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物品来抵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就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 此外,对于以物抵债协议中涉及的标的物,如果存在权利瑕疵,比如该物品已经被抵押、查封等,也会影响协议的履行和认定。债权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标的物的权利状况,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总之,民间借贷的以物抵债协议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