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主体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认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简单来说,挪用公款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要确定是否构成此罪,主体的认定是关键的第一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就是说,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比较容易理解,像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虽然不在国家机关工作,但所在单位具有国有性质,他们履行的职责也与公共事务相关。例如,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如果挪用公司的公款用于个人目的,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强调的是“委派”和“从事公务”。即使他们所在的单位不是国有性质,但因为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去履行特定的公务职责,所以同样适用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规定。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通常是指那些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比如在一些特定的公共事务活动中,被依法赋予管理公共资金等职责的人员,如果挪用了相关款项,也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总之,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以及是否从事公务活动。只有准确认定主体,才能正确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