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增值在哪些情况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增值部分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 首先,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实质条件。即便可能仅一方出资,但只要房产证是夫妻两人名字,该房屋就属于二人共同共有,其增值部分自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房产增值,这部分增值就是共同财产。 其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是因为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所有权也由双方按份享有,其增值部分也按份作为共同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出资60%,女方父母出资40%,购买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那么房产增值部分也按此比例作为共同财产。 再者,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原则上由双方共同享有,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不过需要注意,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得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总之,判断离婚后房产增值是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关键看房产的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 相关概念: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把物权的设立、转移等情况,通过一定方式让大家都知道;公信就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那么大家就可以相信这个物权状态是真实准确的。比如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大家就可以认为这房子是夫妻共同共有的。 按份共有:就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像上述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例子,夫妻就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对房产及增值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