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还贷的房子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共同还贷房子的分割,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并共同还贷的房子,该房产属于婚后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这是基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共同财产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通常会平均分配该房产。 其次,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若协商不成,法院可能判房子归婚前购房一方,同时该方要给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关于离婚后共同还贷的债务承担问题,尚未还清的部分通常由双方共同承担,若有协商约定,也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的,银行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对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需要从共同还贷的那天开始计算,还贷增值部分计算基数也是共同还贷时的房价,而不是购买时的房价,用现在的房价减去共同还贷开始时的房价,就是房屋的增值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婚后夫妻已共同还贷数额(本金+利息)X【房产当前市值÷(房屋购入价+已共同还贷的利息+购房时支付的税费等)】。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