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离婚房产分割是如何处理的?

最近在和伴侣处理离婚事宜,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房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但出资比例不太一样,而且这些年房子还增值了。不太清楚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怎么分割房产,想了解一下法院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和原则。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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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时,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


首先,会先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对房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口头约定且双方无争议,那么离婚时就按约定处理。不过,要是约定是为了规避法律,那就是无效的。相关法律依据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就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就要判断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工资、奖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范畴。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


当确定是夫妻共同房产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会按以下情形处理: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法院会准许;若只有一方想要房屋,法院会判决由该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双方都不要房屋,法院在经过双方同意后会拍卖该房屋,然后分配拍卖款。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另外,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对于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简单说就是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一起赚的钱、得到的财产等,除了有特别规定属于一方个人的,都算共同财产。

按份共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比如房子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没有特别约定时,就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个房子。


总之,法院处理离婚房产分割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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