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该如何认定?


离婚房产分割的认定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夫妻一起挣钱买的房子,那就是共同财产。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的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 接下来看几种常见的房产分割情况。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这种情况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要是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一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还有婚后购房但财产份额不等的情况,如果有明确、唯一的书面约定,就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原则上平分。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的,如果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使用权,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为产权房的,分割时将婚前个人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