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被行贿人供出受贿罪该如何认定?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当校长被行贿人供出涉嫌受贿罪时,其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说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比如校长在招生、采购、教师任用等方面所拥有的职权。“索取他人财物”就是主动向他人索要钱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被动接受别人送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也包括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且不管这个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只要有承诺、实施或者实现的其中一个阶段就可以认定。 在认定校长受贿罪时,主体身份是关键。校长一般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校长履行的是公共管理职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关于受贿行为的认定,要有证据证明校长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行贿人的口供、转账记录、相关的业务文件、证人证言等。行贿人的供词是重要的线索,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校长有罪。司法机关还需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相互印证。比如,如果行贿人说为了让校长批准某笔采购业务而送了钱,那么就需要查看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资金流向等证据。 在实践中,还要区分受贿和正常的人情往来。如果是在节假日等正常社交场合,收受的礼品价值较小,且没有与职务行为相关联,一般不认定为受贿。但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较大,且与校长的职务行为有明显关联,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受贿。例如,某公司为了能拿到学校的工程合同,在招标期间给校长送了巨额现金,这种情况就很难被认定为人情往来。 总之,对于校长被行贿人供出受贿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行为表现、证据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