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写了谅解书后还能翻案吗?
我和对方之前有纠纷,后来双方达成和解还写了谅解书。但现在我发现有些情况当时没考虑清楚,感觉处理结果不太公平。我想知道写了谅解书之后还能不能翻案,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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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双方写了谅解书之后,依然存在翻案的可能性。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谅解书的概念。谅解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它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作用,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相关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有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然而,谅解书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最终定性就不可改变。如果存在新的证据、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况,是可以翻案的。比如发现了足以证明嫌疑人无罪的新证据,或者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存在重大偏差,像把嫌疑人的正当防卫行为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要翻案,通常需要通过申诉等法律途径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并不必然导致重新审判,需要由相关机关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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