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转移财产该如何认定?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听说对方可能会转移财产。我不太清楚在离婚诉讼里,怎样就算是转移财产了。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认定的,有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情形。要是能提前了解,我也能多留意一下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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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转移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即将结束时,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瞒、转移、变卖等,试图减少另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得份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离婚诉讼中转移财产,主要看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一是隐藏财产,比如一方将工资、奖金等收入存入自己秘密开设的银行账户,不让另一方知晓;或者将贵重物品藏在他人处。二是转移财产,像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将夫妻名下的车辆转卖等。三是变卖财产,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低价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这也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四是毁损财产,故意破坏夫妻共同财产,使其价值降低。五是挥霍财产,一方在短期内大量消费夫妻共同财产,如进行奢侈消费、赌博等不合理开支。 在实际认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变动的时间、方式、目的等因素。如果财产变动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临近诉讼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此外,主张对方转移财产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过户手续、购物消费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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